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善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逸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慧齡律師
- 被告
- 台灣大福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翁焌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紀鈞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立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美
- 法定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鐿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湘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受告知人」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鐿得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35 巷10號,法定代理人賴湘綺、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