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7號原 告 善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台灣大福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律師 紀鈞涵律師 受 告知人 立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美 受 告知人 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湘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受告知人」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鐿得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35 巷10號,法定代理人賴湘綺、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