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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告
善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告
台灣大福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律師
訴訟代理人
紀鈞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人 立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美
法定代理人
受 告知人 鐿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湘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受告知人」之記載,應更正增列「鐿得有限公司、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135 巷10號,法定代理人賴湘綺、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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