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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訴人
樊麗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汐止市公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9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