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洪辰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5號上 訴 人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虹強工程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