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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抗告人
何申義
相對人
洪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6月2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陸漢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為相對人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告陸漢全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上訴利益應為100 萬元,未逾第三審上訴利益150 萬元,故不得上訴第三審,是原告陸漢全自無庸就第三審裁判費16,350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3 萬元提供擔保金,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經查,原告陸漢全係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100 萬元,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是原告陸漢全應供擔保之訴訟費用應僅為第二審之裁判費16,350元。是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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