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49號
- 抗告人
- 何申義
- 相對人
- 洪正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6月2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原告陸漢全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為相對人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告陸漢全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上訴利益應為100 萬元,未逾第三審上訴利益150 萬元,故不得上訴第三審,是原告陸漢全自無庸就第三審裁判費16,350元及第三審律師酬金3 萬元提供擔保金,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經查,原告陸漢全係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100 萬元,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是原告陸漢全應供擔保之訴訟費用應僅為第二審之裁判費16,350元。是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