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號
- 原告
-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正雄
- 原告
- 謝諒獲
- 被告
- 吳郁清(兼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鄭曦(即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鄭穆(即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鄭平(即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為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念祖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3 年7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包含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資參照,是本件自應由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等人承受訴訟。茲因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