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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原告
謝諒獲
被告
吳郁清(兼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鄭曦(即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鄭穆(即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鄭平(即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為鄭念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念祖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3 年7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包含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可資參照,是本件自應由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等人承受訴訟。茲因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吳郁清、鄭曦、鄭穆、鄭平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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