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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告
乙○
被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丁○○ 應送達地.
被告
空軍戰術管制聯隊
法定代理人
甲○○ 應送達地.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法定代理人陳長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法定代理人甲○○」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99年1 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法定代理人則於99年1 月1 日(異動生效日)即由陳長俊變更為甲○○,有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所提國防部人事派令(影本)在卷可稽。是原告起訴狀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法定代理人欄列載陳長俊,顯有未合,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所為相同記載,亦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誤為聲明承受訴訟),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2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