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國防部
- 法定代理人
- 丁○○ 應送達地.
- 被告
- 空軍戰術管制聯隊
- 法定代理人
- 甲○○ 應送達地.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關「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法定代理人陳長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法定代理人甲○○」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99年1 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法定代理人則於99年1 月1 日(異動生效日)即由陳長俊變更為甲○○,有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所提國防部人事派令(影本)在卷可稽。是原告起訴狀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法定代理人欄列載陳長俊,顯有未合,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所為相同記載,亦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被告空軍戰術管制聯隊誤為聲明承受訴訟),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