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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訴人
仲躋瑚(Chung Chi-Hu)

仲偉善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臺北市○○區○○段二小段715 地號土地:
91,000元(99年公告土地現值)×12.45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1,132,950 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