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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6號

交付會計表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複代理人
王秀如
被告
陳寶秀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計表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係引用被告所提之被證1 表列,此觀兩造不爭執事項記載「被告因職務關係持有附表( 按即被證1)所列之文件」,及理由欄記載「原告訴之聲明所主張之會計憑證及會計表冊中,現為被告持有之部分為如附表所示( 按即被證1 所列) 之會計憑證及會計表冊部分,為兩造所不爭執」等語自明。而本件被告所提之被證1 表列有92年度分錄簿1 本、91年度分配盈餘表1 紙、92年度分配盈餘表 1紙,惟本院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未轉載,是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表冊名稱              數量                本院卷內編號
91年度資產負債表      1張                 J-1
92年度資產負債表      1張                 J-2
91年度損益表          1張                 K-1
92年度損益表          1張                 K-2
92年度現金簿          1本13頁             I、I1、I-1至
                                          I-11
92年度總分類帳簿      1 本48頁            GG、G1、G2、G-1
                                          至G-45
92年度原始憑證        6紙401申報書        A-1至A-6
                      3 紙扣繳憑單申報書  B-1 至B-3
                      26紙勞保清單及保險  C-1至C-12
                      費計算表            C-37至C-5
93年度原始憑證        5紙401申報書        A-7至A-11
                      3 紙扣繳憑單申報書  B-1 至B-3
                      48紙勞保清單及保險  C-13至C-36
                      費計算表            C-51至C-74
92年度記帳憑證        1 紙現金收入傳票    D-1
                      22紙現金支出傳票    E-1至E-25
                      29紙轉帳傳票        F-1至F-29
92年度會計帳簿        92年度分錄簿1本     H、H1、H-1
                                          至H-11
91年度分配盈餘表      1紙                 L-1
92年度分配盈餘表      1紙                 L-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會計表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