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6號
- 原告
-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桂枝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秀如
- 被告
- 陳寶秀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會計表冊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附表,係引用被告所提之被證1 表列,此觀兩造不爭執事項記載「被告因職務關係持有附表( 按即被證1)所列之文件」,及理由欄記載「原告訴之聲明所主張之會計憑證及會計表冊中,現為被告持有之部分為如附表所示( 按即被證1 所列) 之會計憑證及會計表冊部分,為兩造所不爭執」等語自明。而本件被告所提之被證1 表列有92年度分錄簿1 本、91年度分配盈餘表1 紙、92年度分配盈餘表 1紙,惟本院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未轉載,是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表冊名稱 數量 本院卷內編號
91年度資產負債表 1張 J-1
92年度資產負債表 1張 J-2
91年度損益表 1張 K-1
92年度損益表 1張 K-2
92年度現金簿 1本13頁 I、I1、I-1至
I-11
92年度總分類帳簿 1 本48頁 GG、G1、G2、G-1
至G-45
92年度原始憑證 6紙401申報書 A-1至A-6
3 紙扣繳憑單申報書 B-1 至B-3
26紙勞保清單及保險 C-1至C-12
費計算表 C-37至C-5
93年度原始憑證 5紙401申報書 A-7至A-11
3 紙扣繳憑單申報書 B-1 至B-3
48紙勞保清單及保險 C-13至C-36
費計算表 C-51至C-74
92年度記帳憑證 1 紙現金收入傳票 D-1
22紙現金支出傳票 E-1至E-25
29紙轉帳傳票 F-1至F-29
92年度會計帳簿 92年度分錄簿1本 H、H1、H-1
至H-11
91年度分配盈餘表 1紙 L-1
92年度分配盈餘表 1紙 L-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