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台灣畫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㈠上訴聲明。
㈡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玖元)。
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或補繳。逾期不補正或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