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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9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告
王克仁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告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關於「臺北縣新莊市○○路341 之2 號3 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新莊市○○路341 之2 號13樓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9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