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29號
- 原告
- 王克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 被告
- 榮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若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附表欄關於「臺北縣新莊市○○路341 之2 號3 樓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新莊市○○路341 之2 號13樓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