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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8號

當選無效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王本源孫萍萍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楊淑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郭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