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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闕天界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陸萬零肆佰肆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1 小段745地號部分:
   120,145 元(公告土地現值)×141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16,940,445元
  ㈡臺北市○○區○○段1 小段745-1地號部分:
   140,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10+3 )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1,820,00 0元
  ㈢合計:16,940,445元+1,820,000 元=18,760,44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