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闕天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陸萬零肆佰肆拾伍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1 小段745地號部分: 120,145 元(公告土地現值)×141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16,940,445元 ㈡臺北市○○區○○段1 小段745-1地號部分: 140,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10+3 )平方公尺(占 用面積)=1,820,00 0元 ㈢合計:16,940,445元+1,820,000 元=18,760,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