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祥剛、于振邦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6,629 萬3,978 元(計算式:165,000,000 +1,293,978=166,293,97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0 萬3,765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