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4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捌拾伍萬陸仟陸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拾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