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丙○○
- 即原告
- .
- 被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