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孫蘭英
- 上訴人
- 蘇孫中慧
- 上訴人
- 3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劉建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中榮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玖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