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0號上 訴 人 陳泓伾(原名陳弘丕、陳若望) 即 被 告 彭慧貞 戴東生 吳明儒 符正居 蕭子凱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律師 鄭渼蓁律師 駱建廷律師 上 訴 人 連明陽 即 被 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連春 視同上訴人 林真嶔(原名林心迪) 鍾立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漏載「上訴人即被告戴東生 住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6 樓之1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