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啟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啟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於民國91年間犯強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於98年9 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籍。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以加害被害人幼子恐嚇,內容驚悚、惡性非輕,犯後又矢口否認,毫無悔意,爰念其僅出言恐嚇而尚未有實害發生,仍依據簡易處刑程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及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