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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557號

被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04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凱傑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 1項前段及第 3項、第 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55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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