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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39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啟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啟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於民國91年間犯強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3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於98年9 月21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籍。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並審酌被告以加害被害人幼子恐嚇,內容驚悚、惡性非輕,犯後又矢口否認,毫無悔意,爰念其僅出言恐嚇而尚未有實害發生,仍依據簡易處刑程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及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39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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