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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8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58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國長
被告
吳老送
被告
黃良玉
被告
程金龍
被告
郝嘉慶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游國長、吳老送、黃良玉、程金龍、郝嘉慶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參顆及賭資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 項第1 行中段至第2 行中段「業據被告游國長、吳老送、黃良玉、程金龍與郝嘉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應更正為「業據被告游國長、吳老送、黃良玉與郝嘉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被告程金龍於警詢中坦承不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
倍)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8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