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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34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麻嘉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麻嘉恩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二次竊盜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2 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39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4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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