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3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麻嘉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麻嘉恩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二次竊盜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2 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1392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