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原交簡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原交簡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馬佳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馬佳欣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