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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高德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 年12月25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403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水果刀貳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扣案之水果刀2 把,屬被移送人所有而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可憑,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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