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2號
- 移送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高德興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 年12月25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403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水果刀貳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扣案之水果刀2 把,屬被移送人所有而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可憑,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本院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