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細故清晨侵入住宅破壞物品,目無法紀,行為惡劣,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板手,既未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本院認尚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併予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54 條、第306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