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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莊明達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3 月

2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531455700號移送書移送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審理,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

95年度北秩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柒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5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10日止。

㈡地點:台北市大同區○○○路○段173之1號等處。㈢行為: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多次撥打被害人徐淑靜之電話,待接通後不出聲即掛斷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陳述。

㈡被害人徐淑靜之指述。㈢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2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531455700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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