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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細故清晨侵入住宅破壞物品,目無法紀,行為惡劣,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的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板手,既未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本院認尚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併予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54 條、第306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偵字第1129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