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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8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謝靜恆莊明達洪慕芳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李文平律師
被告
乙○○

           樓

          (通訊地址:台北市內湖郵政第1─161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上開規定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事件,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靜恆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洪慕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附民字第8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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