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4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謝靜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6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4號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謝靜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