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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謝靜恆蘇嫊娟蔡文育

原告
甲○○
原告
乙○○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謝靜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蔡文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14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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