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3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外祖母亡故,為請喪假一時情急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