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361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36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7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71 條第1 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361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