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3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1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71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71 條第1 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