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錄音機壹台 (含錄音帶壹捲) 、簽注單柒張及帳冊貳本,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被告之出生年為民國46年,應予更正。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68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