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交簡字第12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交簡字第12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46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台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