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2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0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新台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於民國86年間曾犯竊盜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北簡字第856 號判決,處罰金銀元3000元,於86年10月7 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