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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2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50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新台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於民國86年間曾犯竊盜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北簡字第856 號判決,處罰金銀元3000元,於86年10月7 日繳清罰金,執行完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2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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