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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5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5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7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一)被告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多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其最末次違反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10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6年7 月16日因減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法加重其刑。(二)查被告偽造「甲○○」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處;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其偽造行為為行使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罪責,於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5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