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5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7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之「甲○○」署押壹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一)被告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多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毒品案件,其最末次違反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10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6年7 月16日因減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法加重其刑。(二)查被告偽造「甲○○」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處;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其偽造行為為行使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罪責,於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1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