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65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65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丑○○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 1項前段及第 3項、第 450條第 1項、第454 條第2 項,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