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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國簡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國簡字第1號

原告
郭文吉
法定代理人
鍾鳳珠
法定代理人
劉邦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依國家賠償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而聲明請求「被告北投奇岩郵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起訴書及本院卷第20 頁 書狀參照)。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更正聲明為「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應給付原告17萬0,484 元,及自民國100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就請求20萬元變更為17萬0,484 元,核為聲明之擴張,就自10 0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部分,核屬減縮聲明,上開擴張、減縮聲明均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而為請求,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以後詞資為主張,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7萬0,484 元,及自民國100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1.本件原告主張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起訴,被告為北投奇岩郵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執行處,羅列許秀芬及洪志明僅分別表明其等係被告機關之法定代理人(惟上開原告起訴時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經本院各更正為如被告欄所示之法定代理人),原告並無對自然人許秀芬及洪志明起訴之意。

2.原告與被告北投奇岩郵局(下稱奇岩郵局)間有存款契約,並設有原告名義之帳戶,戶內存有17萬0,884 元之存款,詎料於100 年6 月24日北投奇岩郵局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違反存款契約而將上開款項全數轉給付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致原告受有17萬0,884 元之存款損失。為此,原告依國家賠償法對被告二機關提起本訴,請求判決被告應應給付原告17萬0,884 元,及自民國100 年6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等語。

三、按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祇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要不能依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次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機關為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此觀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1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以「協議」乃為訴請國家賠償之先行程序,違反者,其訴即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9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參照)。另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此為請求權人起訴所必備之要件。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北投奇岩郵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有非法扣押原告所有之款項,致侵害其權利之情事,依首揭說明,原告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被告北投奇岩郵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請求賠償,不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而原告提起本件之訴,並未提出前揭規定之文件,且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賠償訴訟之「前」,亦未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揆諸前述規定,難認已踐行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法定程序。從而,原告既未踐行書面請求之法定程序,按之前揭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原告逕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即屬起訴不備要件。從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6 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國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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