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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吳維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明道
訴訟代理人
高慧娟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1059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3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