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高慧娟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萬1059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 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