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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3號

原告
秦何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告
許念中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376 號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104 年6 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卷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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