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訴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3號
- 原告
- 秦何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黃育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建復律師
- 被告
- 許念中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376 號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104 年6 月1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該案卷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