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倪秉洋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郭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