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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67號

原告
珊瑚貝殼廟
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現已經裁定確定不得行使職務及權限)
訴訟代理人
許翔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被告
林陀桂英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邱德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代理之事實,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553 號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下稱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1612號假處分裁定其於另案訴訟確定前不得行使原告主任委員之職務及權限,經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提起再抗告後,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臺上字第699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既然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已不得行使原告主任委員之職務及權限,從而,本件自無在另案訴訟終結前繼續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此,爰依前開規定,本於職權將本院於103 年9 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6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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