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7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59號
- 原告
- 林威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取消原訂庭期,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7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取消原訂庭期,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