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武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3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