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5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67號
- 原告
- 珊瑚貝殼廟
- 法定代理人
- 謝榮壽(現已經裁定確定不得行使職務及權限)
- 訴訟代理人
- 許翔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家弘律師
- 被告
- 林陀桂英
- 訴訟代理人
- 張香堯律師
邱德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代理之事實,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553 號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訴訟(下稱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然查,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1612號假處分裁定其於另案訴訟確定前不得行使原告主任委員之職務及權限,經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提起再抗告後,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臺上字第699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既然於另案訴訟確定前已不得行使原告主任委員之職務及權限,從而,本件自無在另案訴訟終結前繼續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此,爰依前開規定,本於職權將本院於103 年9 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