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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846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846號

聲請人
何淑暖

上列聲請人因與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5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該條文並非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法院是否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有自由裁量之權限,法院未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並未違反上開法律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4 年度士小字第846 號給付管理費判決漏未諭知准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 年度士小字第846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人即被告並未提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其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4 年8 月7 日始具狀提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有蓋本院104 年8 月7 日收狀章戳之民事補充答辯狀在卷可查,足見聲請人即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係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聲請,聲請人即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自不可作為本件判決之基礎,亦即本院104 年度士小字第846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難認聲請人即被告有提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又本院依職權裁量亦認無依職權宣告免為假執行之必要,故本院判決未宣告免為假執行並無任何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84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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