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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22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2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家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母懷德B 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22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