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字第12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12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家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母懷德B 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