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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533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533號

原告
邱福棟
被告
林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民國105 年1 月10日至同年2 月6 日應分擔之合夥事業費用,被告以合夥關係不存在而為抗辯,是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95 號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該案判決後經當事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上字第1299號案件審理中,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53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