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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張明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19號

原告
曾美桂
被告
成景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惟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足資特定被告成景仁身分之年籍資料,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足資特定被告成景仁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並補正起訴狀所載之本票影本或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裁定,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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